对于大多数职员来说,带薪年休假是非常人性化的规定,毕竟过年是中国人最喜庆的日子,也是大多数家庭阖家团圆的日子。所以如果拥有带薪的年休假肯定是非常好的,不过今天安徽人才库小编要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考虑一下,看看该休假的执行对用人单位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吧?!
1.劳动用工成本将进一步增加
《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对应安排而经职工同意未安排年休假及安排职工少休年休假的应给予职工本人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不支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按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加支付赔偿金。
2.劳动用工制度要重新审查修订
一些用人单位在年初应《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纷纷对企业相关的劳动用工规章制度进行了相应之修改,但由于法规变化之快,大部分企业并没有考虑到后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颁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修改,以及后来国务院对《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废止等变动,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修改和废止,对用人单位此前所修订的人事用工规章制度的影响是非常之大的,如《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这样一来,如果用人单位对原有的劳动用工规章制度还是按以前企业内部规定的操作,不作相应之修订,其以后的用工成本是相当高的。
3.用人单位怎样存证,将成为日后劳资争议胜负的关键
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到现在的《实施办法》的出台,立法者无疑不是在时刻提醒用人单位在日后的人事管理工作中一定要作好相应之人事制度管理的修订和相关证据存证的规范。如《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应享受年休假的待遇,那用人单位对新进的员工何时才连续工作满12个的管理将显得十分的重要,不要因为人事的一时疏忽使企业陷入劳资争议之中;另外如《实施办法》第四条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的证叽劳动者所提供证明的有效性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证明的保管;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这一条款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在日后管理中存证将十分的关键。如怎样证明用人单位已安排了劳动者休年休假的证明,怎样证明是劳动者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证明等,这些证据的取得及保存将是用人单位在日后人事用工管理中重点关注的,也是日后劳资争议胜负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