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556-5537370
关闭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劳动法规

不按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是什么?

来源:皖江人才网 时间:2025-12-20 作者:皖江人才网 浏览量:
很多用人单位都存在不按时或直接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他们认为这样就可以随意的控制甚至解雇员工。但事实上真的是这样吗?让合肥人才网告诉你不按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是什么?再来回答这个问题吧。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如果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承担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以及满一年将被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 工伤认定误区要早知道

典型案例:不按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

李小姐于2008年3月1日至某公司上班,但是该公司一直以各种借口迟迟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多次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果的情况下,2008年9月3日,李小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律师评析:

在现实中,用人单位不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是很常见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公司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李小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一直到李小姐工作了6个月后依然不订立劳动合同,则应当自第二个月起向李小姐支付每月两倍的工资,并与李小姐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在上述案例中,李小姐到工作满一年后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则该公司不但要自2008年4月1日起向李小姐支付每月两倍的工资,还应当与李小姐补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微信扫一扫分享资讯
相关推荐
暂无相关推荐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Copyright C 2003-2022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皖江人才网 皖ICP备2021000074号 公安备案号:34080202000488

地址: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77号紫峰大厦B座 EMAIL:admin@wjjob.com

ICP经营许可证:皖B2-20210254 人力资源证: X(2021)3408020007

Powered by PHPYun.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