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仅仅工的员工当年度的年休假天数,按照在该公司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具体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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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新进职工的年休假折算方法
2011年5月1日,公司与新进员工王某签订了劳动合同,王某在进入此公司之前已经连续工作了3年。在确定年休假天数时,公司称由于2011年已经过去近一半,年休假就从2012年开始计算,2011年王某就不再享受年休假了。那么,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律师评析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因此,在这则案例中,王某应享受年休假,年休假的天数为3天,具体计算方法如下:【(31+30 +31+31+30 +31+30 +31)÷365天】×5天=3.356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