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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跨越新旧法,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来源:皖江人才网 时间:2025-12-20 作者:皖江人才网 浏览量:
现实中,你有没有遇到过这样的情形,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跨越了劳动合同法的新旧交替,那么,在此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企业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吗?如果需要,那么经济补偿要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地九十七条的规定,本法实施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计算中经济补偿年限则是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本法施行前,根据当时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当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劳动关系跨越新旧法的,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线,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旧法规定计算经济补偿,2008年1月1日之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分别计算,再合并相加。

典型案例:劳动关系跨越新旧法时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

小周于2004年8月1日起在上海某证券公司工作,工资为每月4000元。2007年8月1日,她与公司续订了一年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5000元。2008年7月31日合同期满,她被公司告知因经济不景气,公司不再与她续签劳动合同。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小周经济补偿金?如果应当支付,具体的数额是多少?

律师评析

小周的情况属于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愿与其续约。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司需要向小周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具体数额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所以,在本案中,小周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7月31日终止,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工作年限超过6个月,因此公司应当向小周支付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即:向小周支付5000元。小周2004年8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间的工作年限,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只能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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