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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法律难题解析:不能随意辞退试用期员工

来源:皖江人才网 时间:2024-04-27 作者:皖江人才网 浏览量: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否随时辞退员工?在试用期辞退员工,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针对HR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难题,在一场以《金融危机下员工招聘误区与试用期法律操作实务》为主题的沙龙活动中,来自某大型律师事务所的贾律师与参会的HR们共同探讨,旨在正确对待试用期,实现试用期管理合法化。


贾律师列出了三个例子:


某德资企业员工工作21天,解除后赔偿8.7万;


某瑞典公司怀疑员工“吃差价”,在试用期解除赔偿10万;


某日资公司在试用期解除市场总监,赔偿82万元。


很多用人单位均存在一个错误的认识,认为在试用期内完全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从以上三个例子不难看出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不单单损害劳动者的权益,也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法律风险。


贾律师介绍,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需注意,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 贾律师说:“有问题必须在试用期之内提出。”


在贾律师多年的从业经验中,由于用人单位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通知方式不正确,而为日后留下无穷后患的不在少数。贾律师强调,用人单位需保留履行法定程序的书面证据,并且保留送达的书面证据。


“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贾律师介绍说:“用人单位需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劳动者,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参会的HR表示,他们在工作时多数只考虑如何运用人管知识,而忽略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有效降低法律风险。就算是学习了理论知识,在实际情况中也不能运用自如。而贾律师用实例来讲解理论知识,不仅能学还能用,参加这样的主题沙龙受益匪浅。沙龙活动结束以后还有不少HR围住贾律师进行询问,希望能学到更多的实战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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