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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强行收取“保证金”

来源:皖江人才网 时间:2025-12-29 作者:皖江人才网 浏览量:
很多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被告知,要缴纳“务工保证金”,“不交保证金就要被辞退”,这些规定是否合法?我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在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向对方强行附加不合理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另外,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因此,劳动者要敢于对用人单位的霸王条款说“不”,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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