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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枞阳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来源:zyzpw 时间:2025-12-19 作者:zyzpw 浏览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

  《枞阳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已经2009年9月8日县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

  枞阳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第一条为了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本县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及时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定期研究、分析本县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安排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对国家和省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安排相应配套资金;

  (五)组织制定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保障应急救援投入,组织对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六)组织、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

  (七)组织实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关闭工作和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取缔工作;

  (八)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九)对在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抢救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对在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县长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副县长协助县长负分管领导责任,其他副县长对其主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协助县长负主管领导责任。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定期向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和主管副县长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报告县安委会和主管副县长;

  (三)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四)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责任,检查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五)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六)组织开展本行业、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信息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治理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管理;

  (七)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对受理的安全生产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沟通制度,互相通报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和执法监督信息;

  (八)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及时组织事故抢救,并按照事故等级和分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处理,不得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九)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验收等),并对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或者提请批准机关撤销原批准;

  (十)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五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县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县安委会办公室的工作,定期向县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分析本县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生产工作重大政策措施,并向县安委会提出建议;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规定;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县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掌握落实本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组织实施对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五)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销售单位等行业和冶炼、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依法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并对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情况以及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依法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八)依法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行为;

  (九)组织开展全县性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协调、监督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负责对县安委会督办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督查;

  (十)负责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经县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组织开展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负责本县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县公安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运输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组织道路交通事故的抢救,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负责机动车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办理驾驶许可,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二)依法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的责任和措施,组织实施火灾事故的扑救和调查处理,负责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三)依法实施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单位实施行政许可,负责对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五)依法实施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烟花爆竹在道路交通运输环节的安全,负责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督管理;

  (六)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县经济委员会负责本县行政区域所属工业企业、电力、非煤矿山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有关所属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县交通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城市公交和管辖公路职责范围内的公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船舶登记、检验和船员考试、发证,查处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二)依法实施公路、水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和运输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三)依法对本县公路、水路客货运输及相关辅业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对公路、水路客货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公路(包括桥涵)、航道的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六)按照规定参加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负责有关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施行政许可;

  (二)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监督管理,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专题规划,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以及越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三)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地质灾害调查、规划、监测、警报制度和应急机制;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县建设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燃气的安全监督管理和供气、供水等有关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对审查备案事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二)依法对燃气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负责建筑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负责城市给、排水,路灯,以及市政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建设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按照规定参加建设施工领域和有关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负责园林绿化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八)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确保建设工程的选址安全;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查处违法行为;

  (二)负责对安全生产用品质量实施监督,查处违法行为;

  (三)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四)按照规定参加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及调查处理,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第十三条县农业委员会(县水产局、县农业机械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渔港、渔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县农业机械局依法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检验及其驾驶员的考试、发证和定期审验;

  (二)县水产局负责组织实施对渔港、渔船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三)县水产局依法组织实施渔港、渔船检审;

  (四)按照规定参加农业机械、渔港、渔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四条县教育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教育单位和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

  (二)加强对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爱国主义教育等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确保学生安全;

  (三)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四)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五)负责对校园内建筑物、道路、设施、设备以及涉及安全的教学、实验用危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对学校校舍进行安全检查,保障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安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五条县卫生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和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各种突发性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四)负责检查、督促县直医疗卫生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检查、指导本县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工伤保险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

  (二)负责对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三)负责制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抚恤待遇等有关政策;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七条安庆市公路局枞阳分局负责所管养公路的交通安全和职责范围内的公路安全监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公路建设,养护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二)负责公路(包括桥涵)的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和管理;

  (三)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八条安庆市港口管理局枞阳管理处负责港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县林业局负责本县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县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园林单位、园林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县水利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设施(包括水库、水闸、堤防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病、危、险水库的调度管理,防范决堤、垮坝事故的发生;

  (二)对县城防洪墙维护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除泄洪特殊需要外,开闸泄水必须保证上、下游船舶、房屋、农田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对河道采砂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河道安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一条县长江河道管理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长江河道的安全监督管理,对长江河道采砂实施监督管理、保证长江河道安全,负责本系统企事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文化体育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图书馆、文化(艺术)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单位以及体育运动、网吧、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网吧、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实施行政许可;

  (二)负责对图书馆、文化(艺术)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依法批准的体育比赛及比赛器械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依法对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进行审批;

  (五)负责对共公体育设施安全进行管理,依法负责督促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进行管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三条县旅游局负责做好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黄金周和小长假期间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纳入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安全生产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在建设项目核准、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以及组织竣工验收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规定。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县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其管理单位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六条县财政局负责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安全生产经费落实;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以及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及有关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和措施给予支持、协助。

  第二十七条县广播电视局负责广播电视、影剧院、博物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工作;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领域内存在的较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舆论监督;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活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

  第二十八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依法管理企业的登记注册。对申请设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安全生产前置审批的企业,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或者审批文件前,不予核准登记注册;对负责安全生产前置审批的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撤销原批准的企业,依法取消相关经营范围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做好集贸市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县统计局负责将安全生产主要指标列入统计指标体系,按年度予以公布,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主要指标数据和向县安委会报告有关统计指标情况。

  第三十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县监察局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按照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行政责任,并对行政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县市容管理局依法负责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环卫设施等方面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商务局负责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商贸、餐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成品油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打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

  第三十四条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建筑物拆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物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危房隐患排查和危房鉴定工作。

  第三十五条县气象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依法监督、指导防雷减灾工作和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对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

  (二)依法组织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三)依法组织对相关场所和设施的防雷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设施的防雷安全监督检查;

  (四)依法组织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的审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六条县轻工总会负责所属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全面领导责任,按照规定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对本部门、本单位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三十八条县总工会负责维护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三)依法参加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具体规定。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枞阳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枞政[2002]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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