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那天,为什么我爱人单位不放假半天呢?”昨天,读者吴先生致电本报962288热线,为妻子鸣不平。
吴先生说,妻子工作7年了,妇女节从来不放假。妻子和她的女同事们虽然有些意见,但也只是私下说说,并没有向领导提出过。“一来,怕提了没用;二来,也不知道是否有这样一个法律规定。”
■根据1999年国务院第270号令第三条规定,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建军节,属于部分公民放假节日及纪念日,分别为: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14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建军节,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法律界人士介绍,如何处理放假问题,各个单位都有不同,有些公司确因业务性质等原因,无法在妇女节特设假期,可以考虑另外择日调休,或加发加班工资予以补偿,这些都可以和员工进行协商。
吴先生妻子所在公司人事部门一位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公司负责国际物流业务,工作连续性较强,因此不在妇女节特设假期,但会尽量让员工做到劳逸结合。(吴智建、徐轶汝)
来源: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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