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简介
1992年12月,张某入职上海某公司,双方先后签订多份劳动合同。2009年3月25日,公司与张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12月5日张某未上班并失联,公司遂于2016年12月31日以张某旷工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2017年2月张某被检查出患有精神分裂症。2017年6月26日,张某女儿作为张某法定代理人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万元。用人单位不服,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02
争议焦点
员工因精神病失联未上班,单位能否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03
裁决分析
上海市法院认为虽然单位在张某没有上班失联的情况下多次联系张某本人及其家属,已经尽了通知义务,但是张某发病到失联是一个过程,单位在知道张某患病后仍然认为张某是旷工且坚持解除张某的劳动合同,这存在明显不当。
04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单位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万元。
05
律师说法
对于员工未上班失联的情况单位不能一味的认为是旷工,从而依据企业规章制度辞退或解除劳动者。当员工发生失联未上班时,企业首先应尽到通知义务,告知其家人亲属,待原因查明 再做出相应的行为。案例中张某虽然没有上班,且单位尽到了通知义务但是单位在知道张某因病未上班时直接采取解除劳动合同的的行为,这样做是违法劳动合同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该条规定的第三款劳动者患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而本案中用人单位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故属于违法行为,需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赔偿金。因此律师建议单位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时,应当首先排除其存在的法律风险,将企业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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