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网传拼多多是这样做出回应的:
一、加班到深夜,下班途中猝死属于工伤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那么,结合本次事件,这位小姐姐是在加班后下班途中晕倒猝死的,显然完美的规避了上述能够认定工伤的条件:
第一点就是,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显然猝死非因交通事故死亡。
第二点就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条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属于工伤认定的扩大情形,所以实务中为了不增加单位的负担,有严格的把控条件,必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里必须是要么突发疾病死亡,要么径直送往医院抢救在48小时内死亡,才能够认定工伤。
因为小姐姐是在下班途中,而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所以根据此种情形,这位小姐姐的条件是无法认定工伤的。
因此,建议对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亡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等。至于其他情形,如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
但是凡事无绝对的,根据2019年11月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七)》对突发疾病死亡认定工伤的裁判口径予以扩大,即: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因正当理由未及时送医疗机构抢救,但在离开工作岗位48小时内死亡,也是能够认定工伤的。
2.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认定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因正当理由未及时送医疗机构抢救,但在离开工作岗位48小时内死亡,或者送医后因医疗机构误诊在离开医疗机构48小时内死亡,有证据证明职工死亡确属上述突发疾病所致,工伤认定申请人请求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认定视同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予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七)》
所以这位小姐姐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产生了不适,并且能够证明当时已经突发疾病了,后来病情好转下班路上突发疾病死亡,那么还是有希望认定工伤的。
二、如果不能认定工伤,那么拼多多需要承担责任吗?
单位还是需要承担因病非因工赔偿项目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如果单位未缴纳社保(这里是养老保险负担),以上费用全额由单位承担。
比如安徽当地的标准总共三项赔偿项目(其他地区具体依据当地规定):
1、丧葬补助费:职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2000元
2、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在职职工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缴费工资;退休人员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基本养老金;
3、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社会保险法》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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