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556-5537370
关闭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劳动法规

女性应聘时可拒绝回答婚育状况

来源:皖江人才网 时间:2025-12-20 作者:皖江人才网 浏览量:
据工人日报,有读者来信称入职时谎称未婚,后来公司了解到入职申请表上紧急联系人就是她丈夫,公司以隐瞒婚姻状况、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里的基本情况是指劳动者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历等,而劳动者的婚育状况应属个人隐私范畴,除非用人单位能证明该隐私信息与履行劳动合同存在直接的关联关系,否则劳动者没有向用人单位报告的义务。

其次,根据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用妇女的工程或者工作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的规定,且劳动者的婚育状况属个人隐私的范畴,故除针对国家规定的特定岗位进行招聘外,女性劳动者在应聘时可以拒绝用人单位对于其婚育状况的询问,即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劳动者迫于现实功利而选择做出不实的陈述,也不应认定为违反诚实信用,更不应认定为以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
微信扫一扫分享资讯
相关推荐
暂无相关推荐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Copyright C 2003-2022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皖江人才网 皖ICP备2021000074号 公安备案号:34080202000488

地址: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77号紫峰大厦B座 EMAIL:admin@wjjob.com

ICP经营许可证:皖B2-20210254 人力资源证: X(2021)3408020007

Powered by PHPYun.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