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情
员工与公司HR经理商谈离职之后,HR经理与员工签署了解除协议,并经财务总经理同意,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100万,加盖了公司公章。庭审主张
一审:裁判态度
一审法院
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工资、奖金及支付情况负有举证责任。HR经理作为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其本人负有代表公司与员工进行劳动关系解除协商事宜的职责。二审法院
公司作为负有用工管理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就劳动合同的解除原因及解除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再审法院
与二审法院意见一致。
案例评析
协议一经签署应当履行。在公司不能证明协议存在恶意串通情形时,仅以审批权为由否认协议效力的,大概率不会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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