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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劳动者过节费,是否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协商确定?

来源:皖江人才网 时间:2025-12-20 作者:皖江人才网 浏览量:
案例简介

2016年11月1日,刑某入职J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8年1月25日,J公司作出《关于取消员工过节费及其他福利的通知》,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J公司员工福利管理办法》中“过节费”及“其他福利”项,实际发放根据公司经营情况确定。J公司向邢某发放的2017年度福利为:春节2000元、元旦500元、开门利市680元、劳动节800元、三八妇女节200元、儿童节200元、端午节500元、端午粽子65元、6月至9月每月防暑降温费200元、生日礼金200元、国庆1000元、中秋500元。J公司已向邢某发放了2018年度福利为元旦500元、劳动节800元。

2018年7月11日,邢某向J公司提出书面辞职报告,拟离职时间为2018年7月20日,离职原因为“公司未按规定支付2017年度绩效奖金及各类福利待遇,且工作岗位随意调整,岗位职责不明晰,分工不明确”。

2018年7月20日,J公司向邢某出具《离职证明》。

离职后,邢某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J公司向其支付所有福利待遇。J公司则认为其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在不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前提下,根据企业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有权自主决定设置福利的种类以及福利支付标准,J公司对于员工的福利设置行为系行使自主经营权、自主管理权的具体体现。不应因福利的设置而要求企业承担因劳动者主动离职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该仲裁委最终裁决J公司支付邢某防暑降温费280元,驳回了邢某要求J公司支付其他福利待遇的仲裁请求。邢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J公司主张《关于取消员工过节费及其他福利的通知》已经决定取消之前的福利待遇,但该通知的内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J公司未能证明该通知的作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其仍应按历年标准发放相关福利,J公司已向邢某发放了2018年度部分福利1300元,对于剩余部分应予以补发。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经民主议定程序调整劳动者的非法定福利。邢某所主张的员工福利内容为除防暑降温费外,其余为企业自主确定的补充福利,并非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福利,企业可以自主调整。J公司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在不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前提下,根据企业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有权自主决定设置福利的种类以及福利支付标准,J公司对于员工的福利设置行为系行使自主经营权、自主管理权的具体体现。用人单位依据自主经营权调整职工非法定福利并无不当,故一审判决J公司向邢某支付防暑降温费以外的福利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J公司无需支付刑某过节费。

详细信息

案号:(2019)鲁01民终8893号

判决时间: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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