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离职时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时效应如何计算?
来源:皖江人才网
时间:2025-12-20
作者:皖江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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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刘某于2011年6月3日入职H公司。
2018年11月2日,刘某以“单方面强行放假、未依法及时支付加班工资及放假期间的工资、未依法支付带薪年休假、高温津贴”等为由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向H公司的注册地址邮寄了一份《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其正常工作至2018年9月4日。
离职后,刘某于2018年11月12日向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H公司支付其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2日期间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等。仲裁委最终裁决支持了刘某的请求。H公司不服,其认为刘某要求公司支付年休假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公司无需支付刘某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2日期间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H公司是否应支付刘某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2日期间带薪年休假工资。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年休假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也就是说,年休假可以在第二年才安排,故如在第二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进行休假,亦未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劳动者才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因此,未休年休假工资的申请仲裁时效期间应从第三个年度的1月1日开始起算,并且应以自然年计算。本案中,刘某于2018年11月12日申请仲裁,故H公司2016年至2018年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未超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故,H公司主张不需支付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2日期间带薪年休假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了H公司的诉讼请求。
详细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终15901号
判决时间:201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