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马某在某公司上班,劳动合同签订期限为2015年6月16日至2018年6月30日止。2018年5月8日,公司向马某发出《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马某2018年6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马某在医院开具了2018年6月20日至2018年7月20日休息一个月的病假单,但未向公司提交。
2018年6月30日,公司为马某开具《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载明2018年6月30日合同终止。2018年7月2日,公司支付马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马某主张其仍处于医疗期内,其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违法,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员工有病假单但未向用人单位提交,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终止到期的劳动合同?
裁决结果
本案中,马某于2018年6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时正常出勤,因其即使患病,但未停止工作治病,故马某当日不在医疗期内,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与其劳动合同,并不违法。马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上诉主张,难以支持。
分析点评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同时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假设职工医疗期未满,计算医疗期的起始时间是要看他哪天向单位提出病假申请。同样,涉及到解除或者终止时,是否处于医疗期内,也要看该职工是否向单位提交医疗机构开具的病情证明单并且履行请假手续。所以并不是有医疗机构的病假单,该名职工就一定是在医疗期内。
根据《劳动合同法》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假设职工出具了病情证明履行了请假手续,现处于医疗期内,单位就不能按医疗期满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但本案中,员工有病假单却故意未向用人单位提交,用人单位终止到期的劳动合同并不违法。故马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上诉主张,难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