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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隐瞒真实情况,公司可以解雇吗

来源:皖江人才网 时间:2025-12-20 作者:皖江人才网 浏览量:
案例分析
刘某于2015年8月入职某大型公司担任商务经理岗位,在填写应聘登记表时,其中告知“资料填写如有虚假成分,原意承担责任并接受劳动关系的解除”,刘某知晓并同意此项。
同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从2015年8月至2018年8月。
另外,在公司制定的《公司员工奖惩条例》中明确规定“员工提供虚假个人信息,给予解除合同”,刘某亦知晓此规定。
后公司于2017年3月委托易查背调核实到刘某的“本科”学历不真实,刘某在校期间未完成学业,亦未取得毕业证书,属“肄业”。
遂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以刘某“提供虚假个人信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
刘某认为公司此决定不符合规定,与公司发生劳动仲裁。在庭审时刘某认可其提供的“本科”学历不真实,但未将该情况告知公司。
刘某认为公司既没有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也没有提前三十日告知刘某解除劳动关系,即将刘某辞退,也存在过错。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公司支付赔偿金13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刘某在入职时承诺资料填写如有虚假成分,愿意承担责任并接受劳动关系的解除,但却隐瞒了“学历”真实情况,该行为已构成欺骗。
刘某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不仅违反承诺,而且也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系其依法行使管理权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无须提前三十日告知。故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员工隐瞒真实信息,公司的做法正确吗?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 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刘某隐瞒真相应聘,致使公司作出违反自己真实意思的聘用行为,无疑当属其列。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因此,刘某明知招聘人员登记表中有相关说明,且公司已经要求务必如实填写,刘某知晓但仍置之不理,明显既是对公司知情权的侵犯,也是对相关规定的违反。

划重点!!!
1
员工入职时务必告知入职方真实信息
否则公司有权在得知员工提供虚假信息后立即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更甚者可能会被告上法庭;小易曾经分享过的一篇文章“杭州萧山的一起案件,员工伪造身份证明、学历证书、离职证明任职过多家知名企业,月薪高达7万元,后因业务能力逾期身份履历不符,被企业怀疑,查实后报警”,就是作大发了的后果。
2
公司需在员工入职前完成背景调查工作
否则在员工入职后一段时间才发现员工提供的信息不真实再予以解除,不仅浪费了长时间的人力、物力,还可能为公司带来不必要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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