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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工资的支付

来源:皖江人才网 时间:2025-12-20 作者:皖江人才网 浏览量:
1.病假的工资
国家没忽悠统一规定,地方规定不同。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1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标准的80%。

2.事假工资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2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3.女职工“三期”内的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产假期间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4.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

社会活动包括:
a.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b.当选代表出席乡(镇) 、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c.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
d.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e.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
f.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 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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