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列:
王某系某食品公司的车间操作工。2015年10月31日,该食品公司组织公司职工至浙江安吉旅游,参观浏览大竹海、藏龙百瀑及白茶九龙峡等景区,公司职工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未做强制要求。旅游中,王某在旅游景点内由于雨天路滑、地面高低不平导致摔倒受伤,经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事后,王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过调查核实,认定王某的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王某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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