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很多人为了顺利入职会选择伪造文凭。虽然有时会侥幸,但若被所在公司查出,该员工个人信用会出现问题,严重的用人单位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对于该情况的具体处理应区别对待。
如果企业规章制度没有规定,也没有入职信息登记表,那么单位就不能随便辞退该员工。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员工虽然提交了虚假文凭,但是能力完全符合企业需求,那么原则上就不应该辞退该员工;如果该员工确实能力也不行,那么单位应当依照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主张劳动合同无效。
就此问题,在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作了对企业更有利的规定。即若企业因员工提交的假文凭而录用了该员工,企业可以直接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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