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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该放弃“末位淘汰”吗?

来源:皖江人才网 时间:2025-12-22 作者:皖江人才网 浏览量:

人资部最近出台新的劳动关系规定,该规定提出:关于企业通过绩效评比来达到淘汰能力差员工(俗称末位淘汰制),为了保护劳工利益,被企业通过末位淘汰方式而解雇的员工,可以要求企业赔偿。规定一出,就引起了广泛地讨论,一方面是绩效评比作为公司的一种考核方式,已经存在了很长一段时间,并且被认定是非常有效的激励手段;而另一方面,则是部分员工的确因为末位淘汰的方式,被公司无情解雇,如果此规定能够顺利实行,将很好的保障他们的权利。但是如果摒弃了末位淘汰制,那对于企业中兢兢业业的同事们,是不是又有失公允呢?是不是意味着只要劳动合同签订后,员工就可以自由自在,而不受公司制度约束了呢?对此问题,很多业内专家都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奥克斯进出口公司工程师陈辉认为:

绩效考核,是企业对员工能力的一个评定,但是不能作为淘汰员工的一个理由,只能说是一个辅助;如果绩效评比是按照月来计算,连续三个月或则是半年都是末位,而且也进行过能力提升,但是效果不明显,那么企业有权利按照绩效评比来进行淘汰,这个是合理的,也在公司制度里面规定的,企业有权利去辅助提升员工能力;如果是按照单次的末位淘汰,我认为是对员工利益造成损害,可以要求企业赔偿!

以上所要说明的重点是,员工在绩效评比后,在末位时,更要考虑到这名员工的能力能否再提升,如果可以再提升,那么企业就无权按照这个制度进行末位淘汰,如果连续评定后仍然是末位,但能力有所提升,也可以说的过的,连续末位,能力没有提升,那么可以考虑淘汰!

S.D.SPONTINI全国区人力资源经理戚琳则表示:

单独以末位淘汰制度来接触劳动关系显然是不合法的,但是也不应该直接就把末位淘汰这种有效的绩效考核方式直接淘汰,应该从企业自身条件出发,改变操作流程和相关的内部配套制度,通过突出奖励等方式,有效地刺激员工的工作热情和进取心,这样才是企业取得长足发展的有效措施。

小结:

末位淘汰制曾经风靡一时,的确对企业绩效工作的开展起到了一定的辅助作用。但是也不能否认,由于末位淘汰制的出现,企业和员工间的关系更加不平等,作为劳资关系中的弱势群体,对于员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应该得到进一步关注和加强。只有企业和员工二者,达到一种和谐、平等的关系,才真正能够提高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对公司的忠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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