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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调岗和调薪?

来源:皖江人才网 时间:2026-02-03 作者:皖江人才网 浏览量:
事件
  侯先生于2009年应聘到太原市一家酒店担任销售部经理一职,当时酒店与侯先生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书,并且明确约定了工作岗位为销售部经理,月工资为3000元。2011年3月份,由于酒店高层进行调整,外聘职业经理人对酒店进行全面接管,随后职业经理人对酒店各部门的人员进行了重新调整,侯先生的工作岗位由销售部经理降为销售部普通员工,工资报酬随岗位变动而降为1800元。侯先生不服,认为自己为酒店作出了应有的贡献,酒店无权对其调岗调薪,经劳动仲裁程序诉至法院,要求酒店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恢复其工作岗位及相应工资待遇。
  山西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法律事务科科长吕晓凌分析:
  由于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属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调岗和调薪是劳动合同变更的常见情形,也是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中经常用到的一种方法。对于此类问题,许多用人单位都会认为调岗调薪是用工自主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单方调整,而劳动者则认为双方事先有合同约定,单位无权单方调整。因此,调岗调薪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发劳动纠纷。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劳动合同变更如同劳动合同的签订一样,双方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可以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案例中,酒店在未与侯先生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调岗降薪的做法,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属无效变更行为。实践中,也存在用人单位利用故意单方调岗降薪的方式逼迫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的情况,也就是“隐性裁员”。因此,劳动者在遇到此类侵权
  事件时一定要理性面对,依法维权。
  侯先生可以有两种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一种:选择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对于单位违法变更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按照原先的劳动合同履行。
  第二种:选择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对于员工来讲既是义务也是权利,如果用人单位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就属于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提供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者有权利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对于此类劳动者因单位有过错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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